《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本市征集的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当年满18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征集当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根据部队一些特殊专业需要且本人同意,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性公民入伍。
公民应征的政治条件主要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公民应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男、女性身长、体重均达到一定的标准。裸眼视力达到一定的标准。应征公民接受体检均要达到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