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是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2005年冬季开始,我省将在全省高校全面展开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为使在校大学生了解我省征集大学生入伍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内容摘编如下:
征集的条件和标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征集的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征集的程序和方法: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作。对体检合格的在校学生,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查。对体检政审合格者,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作为非农户口青年批准入伍,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党员优先批准入伍。
有关政策规定:
一、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过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退役复学。各高校要切实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只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优待安置。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所在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俦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