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市出台“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政策”。这标志着我市困难群众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对象,可免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农村低保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即所在社区安置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社区及安置工作的单位实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核实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财政给予补贴;各类用工单位每录用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保费总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一年内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
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授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措施,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据悉,该扶持政策自2007年9月25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至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