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梧桐街道桐南村的马丁林(化名)女士很纳闷,自己8年前购的房子,房产公司竟还要拒绝交付房屋。为此,马丁林女士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原来是购房的合同有假,让自己受损。
马丁林于1999年向桐乡市某房产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市区梧桐街道邵家桥的营业用房,底层面积82.04平方米,每平方米为5000元,二层面积71.79平方米,每平方米为2500元。第一期付款16万元,余额于营业房交付时一次结清。此合同订立后,马丁林立即向该房产公司支付了16万元。
2007年4月,房产公司完成了该房的建造,并通过了验收。近日,房产公司通知马丁林接收房屋,并告知房屋的底层实际面积为71.46平方米,二层实际面积为64.36平方米,合计房款为51.82万元,扣除1999年已支付的16万元,还需支付35.82万元。马丁林即日向房产公司缴清了全部房款,凭收据向房产公司领取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但房产公司却以市场涨价为由要求马丁林房款加到85万元。马丁林拒绝后,房产公司便拒绝交付房屋及其他相关资料。事后,马丁林多次向房产公司要求履行交付义务,均被拒绝。
市法院认为,虽历时8年,但房产公司已取得该房屋的建设、销售的许可,并经过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房产公司在收取了马丁林所有应付房款后延迟交付,已给马丁林造成了经济损失。房产公司在各种证件都没有办齐的情况下,还与马丁林签订合同,而马丁林没有了解清楚,就草草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不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鉴于双方都有过错,经市法院调解,该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马丁林,房价为73.82万元,扣除已支付51.82万元,尚需支付22万元,随后分期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