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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伤未愈再次起诉 不合法规被驳回

      近日,来桐打工的四川省渠县人方为仁(化名),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杨林江(化名)打伤后,旧伤未愈影响工作,在第一次纠纷得到调解后,第二次提出相关起诉,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市法院驳回。


      2007年5月23日中午,方为仁在所居住的小区公用洗漱房中洗衣服,差点被邻居杨林江的孩子撞倒。方为仁找到杨林江,让对方管好自己的孩子,杨林江听后十分气恼。随后,赶到方为仁的家门口,趁其不备,捡起砖块猛砸对方头部,方为仁急忙伸手遮挡,结果头部和右手被杨林江砸伤。方为仁向“110”报警后,立即赶到濮院镇中心卫生院治疗。该案发生后,经司法机关调解,杨林江于7月17日和19日两次付清了调解协议中所规定的赔偿款600元,方为仁随后也撤回了起诉。


      但在该案了结后,方为仁受伤的右手一 手指仍然疼痛不止,影响了自己从事的羊毛衫套口加工工作。由于第一次就诊时没有拍片检查,方为仁不知自己是否已经骨折,于是,在7月27日和8月21日,方为仁又先后两次到濮院镇中心卫生院拍片,被诊断右手第一指“骨末节外侧骨皮质稍翘裂改变”。


      近日,由于手伤不能工作,方为仁再次向市法院起诉,要求杨林江赔偿误工工资和检查费用3872元。市法院接到起诉后认为,双方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早先已经该院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方为仁也撤回了起诉,这起纠纷已经解决。现在方为仁再次以手指受伤误工为由,第二次提出起诉,不符合“一事不再理”案审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法院驳回了方为仁的起诉。


      市法院提醒群众,如遇到类似案件,一定要在医疗终结后再进行起诉,同时,原告提出的相关赔偿请求,也要将接受继续医疗的相关费用考虑在内,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李晟中 通讯员 陈 勇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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