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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未解决行政垄断市场准入等问题

      13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向着公平竞争制度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从适用范围、执法机构到准备工作,很多问题还期待着未来的答案。

      反垄断法:13年磨成的剑仍需砥砺

      备受各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在经历了漫长的13年的争论与博弈、反复与妥协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8月30日下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立法工作组专家成员黄勇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培育和建设竞争文化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都将是一个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框架性、理念性理解,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法律出台是一个标志性进步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标志着我国要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尽管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毕竟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北京市律师协会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如果从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中国的反垄断法已历经20年酝酿;自1994年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以来,距今也已有13载。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的各种现象正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此外,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的转型国家,都有本国的反垄断法,我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加入了WTO,但这方面却是缺失的。可以说,出台反垄断法是内需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黄勇说。

      “垄断”行业部分“豁免”

      电信、电力、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但是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却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随后又补充称:“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据黄勇介绍,“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大致有两类,一是实施监管的行业比如银行、电力、电信等,另一类是依法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比如石油、烟草等。

      “反垄断法保障了市场经济向公平环境迈进,但是还远远不够。行政垄断、市场准入的问题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中石油、中煤、中化这样的大型企业人员素质在提高,管理水平在提升,效益愈来愈好,但行政许可的坎、资源垄断的情况依然存在。”脱明忠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他表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石油、铁路、煤炭,水电气供应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它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若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这些差距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行业垄断造成的。”

      尤其在目前中央企业加大重组整合工作力度的背景之下,脱明忠律师认为,中央企业在做强做大,强强联合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或减少垄断是值得关注的。

      但黄勇的看法更为乐观,“尽管出台的反垄断法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部法律却是符合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性产物。这部法律倡导的是竞争的规则、意识以及竞争的文化,在当前很多领域还是由政府主导的现实情况下,我们急缺市场经济真正的竞争机制。恰恰是这部反垄断法将竞争规则法制化,规范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也倡导了一种竞争的文化。”

      在黄勇看来,正是这种对竞争文化的培育与强化,使得反垄断法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契机。至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及他们在竞争中遭遇的歧视,更多地是一种体制和理念上的问题,“还有待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观念上的转变。”

      “垄断”行业发生垄断谁来管

      此外,对这些“垄断”行业实施监管和调控到底是依据什么法律――是依据行业监管的法律还是反垄断法?当垄断行为发生时,由谁来执法――是由监管部门还是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如果是共管,以哪个为主?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

      “我个人主张应该依据所有的法律,但关于竞争问题,也就是涉及到本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当然主要依据反垄断法来查处。”黄勇表示,反垄断法之所以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是因为这些行业和领域往往都有其特殊的行业监管法律,比如现有的《保险法》、《电信条例》以及未来要出台的《电信法》、《邮政法》等,这些监管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

      同时,这些行业也都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当垄断行为发生的时候,究竟是由监管部门去管,还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去管这个问题,二审稿第56条曾明确由监管部门去管。我们当时坚决反对,因为事实证明,这些部门并没有管理好,有很多利益关系在里面。我个人认为,为保证执法效力,由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操作,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是由于当时在法理上和观念上有很大的冲突,最后把这条去掉了,留下了空白。”黄勇说。

      实施前还需做大量工作

      反垄断法定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距离实施这近一年的时间里,还要做哪些工作呢?

      “别的国家实施反垄断法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而中国才刚刚开始。法律实施前要做的工作有很多。”黄勇告诉记者,在他们做研究的时候,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都翻译了几十万字,仅法规指南就有近二十万字以上,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这些法规还高度抽象。因此,要制定大量的实施细则和反垄断指南,这就需要大量时间。

      此外,由于反垄断法是一部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对于人的要求也非常高。首先,各级政府、各行各业以及企业、消费者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需要时间;其次,对于执法机构,也有一个整合和专业培训的时间。

      “按照我的观点,一年时间很有限。”黄勇说。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王红茹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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