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小区的一对才8岁的双胞胎姐妹因母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由父亲代理,将自己的外公、外婆告上法庭。
范小芬、范小芳姐妹(化名)的父母,于2006年7月20日协议离婚,其中范小芬由母亲抚养,范小芳由父亲抚养。2007年2月17日,两姐妹的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两姐妹由其父亲抚养。该交通事故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两姐妹的外公、外婆和父亲共得赔偿款486694.35元。
因两姐妹的家人对赔偿款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姐妹父亲作为代理人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获得母亲交通事故已到位的赔偿款293457元。
市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而非死者,更非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原告按赔偿款执行到位的比例确定所得款额,理由正当。经审理,范小芬、范小芳姐妹应得钱款190192.59元,余款103264.41元归其外公、外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