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财产抵押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使我市抵押登记评估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日前,我市根据国家、省、台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抵押登记评估有关工作政策。
政策规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企业内的空地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厂区内的空地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企业内空地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土地管理部门;自然人、城市个体户等房屋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人抵押的,若第三人抵押物为企业房产的,按上述划分方式确定抵押登记部门;若第三人抵押物为自然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取得土地(出让性质)证、房产证的造船企业,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船厂已建成的产成品(船),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登记评估有关工作坚持自愿评估原则,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抵押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商确定1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登记部门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要求重新评估。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登记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其他抵押登记期限一般掌握在2至3年,经借贷双方认可,抵押登记有效期限可延长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