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市、镇乡(街道)两级财政逐年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市财政建立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重点用于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文物保护、群众性文化活动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镇乡(街道)财政也要确保本级文化事业的投入,并逐年有所增长。征足、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二、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也可通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旧城改造拆迁的文体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并原则上同类地段安置。
三、加快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争创省级示范文明城市相结合,与创建“东海文化明珠工程”相结合。市财政对以下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和奖励:
1、新建的镇文化活动中心,经验收核准,市财政按250元/平方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
2、新完成“东海文化明珠工程”创建的,市财政给予所属镇乡(街道)项目补助。其中,完成省级创建的补助10万元;完成嘉兴市级创建的补助5万元。
3、被评为“嘉兴市级文化特色镇乡(街道)”,市财政奖励2万元;被评为“桐乡市级特色文化村”、“桐乡市级特色文化社区”的,市财政奖励1万元(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4、在2006年至2007年内,建成村文化活动中心的,市财政每个补助4万元;建成村文化活动室的,市财政每个补助2万元。
5、全市每年评选50户“桐乡市级特色文化(示范)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0元/户。
四、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体设施建设的捐赠,纳入公益捐赠范围。财税部门要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益性文体设施。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性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文化艺术学校,且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参照享受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有关扶持政策;
2、建设用地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取得。市财政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按一场(馆)一策给予补助;
3、允许建造不超过建筑总面积30%的附属用房,开办第三产业,用于以房养馆。附属用房不得出售、不得另作他用,否则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六、扶持演艺体育竞赛项目和文体协会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对我市演艺体育竞赛项目进行专项补助;对全市性登记注册的文体协会,根据活动次数,活动档次,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0元的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加快高素质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对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称、家属随迁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可以采用高薪聘用、重新建档、兼职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人才。抓好镇乡(街道)文体站建设,确保编制人员到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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