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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开庭

2016年11月10日 13:52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日前,桐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淘宝网身份信息的案件,被告人姚某等4人因违反国家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起诉。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嘉兴市首起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责的新类型刑事案件。

  据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大批量购进邮箱账号和密码信息后,通过被告人许某编写了“破解UA程序”“淘宝存不存在”、“支付宝存不存在”、“淘宝碰密”、“第三方信息查询”等程序,并雇佣被告人钱某、吕某使用上述软件以阿里云、VPS等服务器为平台对购进的邮箱用户名和密码信息在淘宝网站上进行批量筛选、测试,非法获取账号与密码匹配的淘宝网身份认证信息10万余组。

  被告人姚某、许某、钱某、吕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桐乡法院将择日宣判该起案件。

  办案法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以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由于犯罪价值无法确定,定罪量刑无所适从。为此,最高法、最高检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中明确提出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和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构成犯罪,这也是我国首次将网络服务中的身份认证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而所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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