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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执行不能”并非法律白条

2016年09月20日 08:2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童 法

  对法院而言,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院怠于执行,执行不为,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法院执行人员放任不予执行,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

  首先来看执行不能的问题,实际上,法院所说的执行不能,是客观的法律现象,它们只是法律逻辑上的“执行不能”绝非“法律白条”。举例来说,被告甲拖欠原告乙货款100万元,乙遂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也支持了乙的诉求。然而,被告甲实际上已经债台高柱,拖欠20多名债权人债款,可执行资产有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乙很有可能拿不到拖欠的货款。然而,这一执行案件执行“不能”并非司法机关的责任,乙在与甲进行生意往来时,本应考虑到具有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司法机关并不可能成为乙的“风险担保者”。所以说,很多“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交易本身蕴含风险,法院只是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行为时要有风险防范和自我研判。

  而“消极执行”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人民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其存在只是极少数。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然而,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等现实的困难。这类情况,正是法院执行部门迫切需要破解的执行难题。眼下,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发展,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不断加大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了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破解“执行难”已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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