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桐乡市政府本级行政案件聘请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本级行政案件聘请律师有偿代理行为,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在我国积极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应诉出庭已呈常态化,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规定》指出,这些代理律师的人选,主要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中产生。市政府法律顾问库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建立,每年调整一次。如果确实需要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之外的律师,可以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中根据律师事务所擅长的领域或律师业务特长择优聘请。
除上述人选以外,因部门、街道、派出单位原因导致市政府本级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需涉案部门、街道、派出单位签约律师担任市政府代理人的,必须经上述涉案单位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同时需律师本人明确市政府不再另行承担代理费用。
《规定》明确,市政府本级行政案件律师服务费用除按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外,一般采用计件付费办法,并视案件重大疑难程度、行政争议标的大小及本地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办主任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律师服务费列入市政府办年度预算,设立市政府律师服务费用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保障。 《规定》还要求,市政府本级行政案件(以市政府为当事人的)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应报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同意。市司法局将加强对代理律师的行业管理,完善相关评价机制,增强律师服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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