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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法院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参诉

2015年09月17日 08:01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吴潇琦

  近日,桐乡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庭审中,由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产生异议,桐乡法院通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参与诉讼,解答当事人疑惑。据悉,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桐乡法院审理的首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的案件。

  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陈先生驾车与朱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2014年8月19日,经嘉兴市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先生因车祸造成右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内外踝骨骨折等多处伤势,并入院治疗27天,鉴定为10级伤残。同时,新联司法鉴定所还对陈先生的护理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以及后续治疗费给出了评估意见。

  2015年3月18日,陈先生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所在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4855.15元。在举证期限内,保险公司对陈先生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依法选定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构。经鉴定,该机构认为陈先生的伤情不构成伤残。鉴定意见送达后,陈先生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上述两家司法鉴定所的相关人员分别作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当日,两家司法鉴定所分别作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经法院通知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专家辅助人”认为,陈先生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进行治疗后伤势已完全恢复,达不到伤残标准。随后,该所又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进行说明,并详细回答了当事人及承办法官提出的问题。最终,陈先生对鉴定意见表示接受,并在此基础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简单来说,“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就是为当事人、法官解析专业问题,审核鉴定方的鉴定结果。

  据悉,过去庭审时,专家一直作为“鉴定人”的身份出现,其意见往往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的频率越来越高,当事人也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异议。这就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出来帮助案件的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辅助人”的证据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譬如:人身损害纠纷中,医学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审查医疗鉴定结果;在房地产案件中,注册建筑师等可以为当事人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等“把脉”,对造价鉴定进行审查。当然,审案法官也不会偏听偏信。办案法官表示,法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取舍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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