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改善市区杨家门区域居民生活环境和通行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15〕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市区杨家门社区,东至润丰步行街,南(东段)至杨家门路、(西段)至东杨家门6幢边无名路,西(北段)至原调速电机厂宿舍边无名路、(南段)至原广电局宿舍边无名路,北至迎凤路,详见本机关2015年3月20日公布的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按照《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市区杨家门路50-8号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原市发改局办公楼)1楼,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89399790,89399791,89399796。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市区杨家门区域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不畅,需实施该区域旧城改建(一期)项目,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改善该区域内生活环境和通行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市区杨家门社区,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润丰步行街,南(东段)至杨家门路、(西段)至东杨家门6幢边无名路,西(北段)至原调速电机厂宿舍边无名路、(南段)至原广电局宿舍边无名路,北至迎凤路,详见本机关2015年3月20日公布的杨家门旧城改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253户,其中住宅房屋173户,非住宅房屋80户,无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4.7万平方米。
三、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具体标准(比准价格),待依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10日内,选择评估样本评估后公布。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位于市区杨家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以东、迎凤小区(二期)以南、金波路以西、迎凤路以北。计划建造多层商住用房104套(间),其中住宅74套,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70、90、105、125平方米;商业用房30间,面积约为40平方米。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月起24个月内。
六、可安置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住宅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按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合法住宅的,应将住宅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在可安置面积内购买的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给予15%的购房优惠,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住宅房屋的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楼层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间数,给予调换相同间数的商业用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商业用房之间的差价。商业用房的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该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层数、宽深比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七、周转用房
考虑到房屋征收范围内老弱病残人员租房难的实际情况,特安排位于市区文昌路原司法培训中心的宿舍楼作为周转用房,让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临时过渡。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计算,每次按12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经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五)提前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补偿协议生效后,可按照被征收人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天数,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奖励总额计算,给予已提前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天万分之一的提前签约奖励。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0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其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工业、仓储等用房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六)提前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补偿协议生效后,可按照被征收人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天数,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奖励总额计算,给予已提前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天万分之一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注意事项
(一)因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及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交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十一、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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