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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无“绿标”车辆市区全路段禁行

 

  红线内为禁行范围(不包括红线路段)

 

 

  在景雅路与振兴路交叉口,无环保检验标志禁行的标志已经竖立。

 

  “你去领环保标志了吗?”“你的车子贴环保标志了吗?”昨天,大伙儿口中的热门话题非“环保标志”莫属了。今后,这一枚环保标志,不仅关系到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步伐,也涉及到机动车的限行和处罚。

 

  为了防止机动车带“黑尾巴”进市区,从昨天起,桐乡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申领全面启动。下个月开始,无绿色环保标志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被教育、警告,甚至受处罚及扣分。

 

  环保部门在此提醒:为了自己行车方便,希望还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主,尽早到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

 

  昨天起6个核发点全面“开领”

 

  昨天上午9点,市民廖先生走进梧桐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来到“环保标志申领”窗口,递给工作人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2分钟时间,一枚绿色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绿标”)和副本卡片就拿到手了。

 

  绿标背后,标示着廖先生车辆的标志编号、车牌号码、排放标准以及有效期。

 

  短短15分钟时间内,陆续有5个市民前来申领绿标,大家普遍反映申领很方便。

 

  今年5月,我市出台了《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明确防治机动车污染的相关规定。6月底,又出台了《桐乡市市区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整治方案》,细化了禁行对象、区域、时间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

 

  “通过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机动车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步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市环保局管理科科长吴建梁说,现在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影响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像工地上经常看到的工程车辆,就属“黄标车”,其尾气排放量高出普通轿车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我市自2010年开始,在位于高桥镇的桐乡市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设立了环保标志长期核发点。至目前,全市约有7万辆机动车已核发了环保标志,其中绿标车占92%。但还有约7万辆机动车未申领环保标志。

 

  为此,市环保局在设立长期核发点的基础上,又在梧桐、崇福、濮院、洲泉和石门等5个镇(街道),专门增设了临时核发点,以确保市民能够尽快领取环保标志。也就是说,从7月22日到10月21日,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带上自个儿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就近前往这些临时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截至昨天下午5点,全市6个核发点共核发环保标志553张,其中绿标548张,黄标7张。仅梧桐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就发出了271张环保标志。

 

  8月起市区全路段禁行“黄标车”

 

  记者从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从8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将对二环东路、二环南路、绕城西路以及嘉桐路环线(不含上述路段)以内的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及中型以上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运输危险品车等车辆通行,外地车辆也不例外。

 

  关于禁行细节,市交警部门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及部分车型禁止驶入市区道路的通告》。据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姚自钢介绍,过去仅限市区振兴路、庆丰路等主干道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车辆实施禁行,如今禁行区域扩大到绕城、二环以内的所有路段。

 

  根据规定,禁止通行的车辆为未经国内环保部门核发彩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即俗称的“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车辆。

 

  据介绍,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标志(俗称“绿标”)和黄色合格检验标志(俗称“黄标”)。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通过环保检测后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为“绿标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则是“黄标车”。

 

  而军用车辆、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行措施的限制,二轮摩托车、已有淘汰计划的公交车暂不列入禁行范围。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车辆,必须按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申领临时通行证,才可通行。

 

  市区80个摄像头与路面交警联动抓违

 

  违反禁行规定如何处罚?根据相关交通法规,无绿色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车主将被处以扣3分、罚100元的处罚。

 

  据交警介绍,绿色环保标志正确贴法是贴在前挡风玻璃的右上侧,不要遮挡驾驶人的视线即可。

 

  姚自钢告诉记者,从8月1日上午8点起,市区交通管制路段的80个高清监控摄像头将开始对禁行车辆进行记录。高清摄像头安装的自行识别系统与机动车数据库相连通,摄像头可以自动识别“黄标车”和其他不达标车辆,对这些车的违法闯禁行为进行抓拍。

 

  同时,路面执勤交警将对不悬挂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行处罚。如果车主申领了绿色环保标志但没有粘贴悬挂,交警将对其进行教育和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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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周玥 胡宇翔 通讯员 周正来/文 陈为民/摄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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