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战略部署,扎实推进行业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打赢“五水共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十个一律”,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入生产)的,一律停建(停产);
二、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也未接入管网的,一律实施关停;
四、偷排、私设暗管、私设排污口违法排放的,一律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五、未按标准完成整治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治;
六、不按要求停止建设(停产)的,一律停水、停电;
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有毒物质以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或生态破坏的,一律依法赔偿;
九、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律媒体曝光;
十、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合力,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3857366110(市府网666110)、12369,市公安局110、88021617。
桐乡市“五水共治”指挥部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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