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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整治党员物业费,是否越俎代庖?

律师:党员干部应倡导主动缴费的良好风气

2014年03月24日 07:55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无故欠缴物业费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点和热点,各地因物业费问题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而党员干部、教师带头不缴物业费更成了普通百姓跟风的说辞。近日,桐乡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公开表示,将开展集中整治机关干部拖欠物业费的专项行动。然而,本地论坛中网友却对此褒贬不一,引来热议。

 

  部分网友认为,桐乡党政机关这项政策有越俎代庖之嫌,党员干部首先也是普通市民,是否缴纳物业费是个人自由;而支持者则认为作为党员干部更应该带好头,即使物业公司有错也应当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应采取不缴物业费这样的极端方式。

 

  那么,究竟哪一类网友的声音更加合理?记者就此联系了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沈洪斌律师,请他从法律专业角度解答。

 

  问题一:物业公司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其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沈洪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在《物权法》中无明文规定,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因此,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约定”而非法定,即指《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

 

  问题二:不缴纳物业费,是否可认为是个人自由?

 

  沈洪斌:在物业费追索纠纷中,业主均会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标准、收费不规范、小区安全没有保障等各种理由进行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合同并非纯粹的私利合同,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它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件下众多业主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也即物业服务要保障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如果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会严重损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造成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从长远来看,损失的还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将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的公益性目的无法实现。

 

  问题三:在物业费问题上,桐乡党政机关出台的这项政策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沈洪斌:我认为,党员干部本身具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尽义务,现阶段正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阶段,党政机关根据新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我觉得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作为党和政府机关对于党和干部本身就具有管理的职责和权力,而且通过这样的行动,不仅能解决机关干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还能通过党员干部的积极行动引导和带动小区居民,让主动缴纳物业费成为社会的良好风气。

 

  问题四:如果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产生了矛盾、纠纷,应该向什么部门、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沈洪斌:作为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两大类方式。行政方面,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可向住建部门反映,经住建部门调查核实,住建部门会降低物业公司资质,从而降低收费;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而针对收费项目、标准,业主认为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还可向物价局反映。诉讼方面,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解除不合格的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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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梅玉坤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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