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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桐乡消保委典型案例剖析

2014年03月14日 09:18 来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去年3月15日,桐乡某小区的11位业主向12315中心投诉:2010年,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所购商品房为非封闭式阳台,房屋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并在2013年3月1日前办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事实上,出现了开发商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权属证、非封闭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并按套内面积收取房款、空调室外机无法安装、由于房产证延误办理影响小孩入学报名等一系列问题。

 

  3月26日,消保委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开发商强调,由于小区土地问题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政诉讼,造成逾期交房及办理权属证,属于不可抗力。调解员指出,开发商逾期交房及未办理权属证书已成事实,开发商强调的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属合同违约行为。经协商,开发商认可部分行为违约,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业主提出的一些其他诉求表示将给予合理解决。调解结束后,12315中心约谈该公司,要求开发商按照调解达成的协议,适用该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表示将逐户联系业主解决问题。

 

  【案例评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并适用的,一旦双方签字认可,就要共同遵守,认真履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举证,向法院诉讼或向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投诉。

 

  蚕丝被长丝变短丝,电视购物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0日,杭州王女士来电反映,称其在某电视购物上购买了一套蚕丝被买一送二组合,价格999元。电视购物中宣称,赠送的两件蚕丝被与所购买的蚕丝被品质一样,但王女士在收到货后发现,其中只有一件蚕丝被是长丝,其余两件是短丝。王女士立马感觉上当了,只能根据生产厂商的信息,向桐乡消保委投诉。

 

  厂商负责人介绍称,电视购物是由其在杭州的经销商全权开展的,因此具体电视购物中的宣传内容厂商并不了解。工作人员向其具体介绍了王女士在电视购物中看到的内容,厂方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三件长丝999元的价格,光蚕丝被成本就不够。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广告法原则,广告宣传内容应该清楚明白,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在出示广告的视频证据后,厂商负责人认识到广告内容确实存在模糊与瑕疵,马上与经销商沟通,将王女士所购买的两件短丝蚕丝被调换成长丝。

 

  【案例评析】

 

  电视购物中介绍称赠品与所购商品是一样的,而实际上,赠品与所购商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品质区别。很显然,厂商或经销商存在虚假宣传嫌疑,同时销售商品时没有提供销售凭证,连快递单中都没有注明必要的销售信息。

 

  当前,电视购物行业发展迅猛而时尚,这种营销方式即减少了销售环节,又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但它在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夸大(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产品质量差、售后服务差等问题,引发众多消费纠纷,建议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电视购物。

 

  不是直接违约主体仍将承担定金责任

 

  【案情简介】

 

  3月25日,消费者程先生向桐乡市消保委投诉反映:3月13日,程先生通过桐乡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准备向该市某个人购买一套商品房,价格确定80万元,对此程先生与中介公司进行约定,并当即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当晚就签订一个三方参加的商品房买卖正式购房合同。但是当天傍晚,中介公司通过电话告知程先生,该房屋已由销房者转卖给他人,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对此程先生表示同意。谁知事后房屋没买成,双倍返还定金也没要到,于是找到桐乡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经12315中心向建设部门查询核实,得知该房屋确已销售他人。房产中介商辩称,该房屋是由房东本人另售他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房东未及时将房屋销售情况通知中介公司造成的,因此中介公司也是受害人,只愿退还定金,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该案中消费者已支付定金,收取定金方是中介公司,因此合同双方应该确保合同履行。在此过程中房屋另售他人,中介公司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房东本人将房屋另售他人不能作为中介公司推脱责任的依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各自妥协,达成协议,由房产中介商退还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

 

  【案例评析】

 

  《合同法》中的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定金,根据违约责任方的不同,将分别承担无法取回定金和加倍归还定金的责任。在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为程先生、房产中介,双方的约定存在相互的法律关系,房产中介向消费者程先生收取定金,如果买卖房屋合同不能实现,虽然主要责任不在房屋中介,但仍需承担收取定金的法律责任(双方对合同收取定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对于在履行本次合同中造成的损失,房屋中介可以依与售房者约定进行追偿。

 

  目前,房产中介市场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同。消费者在作出购房决定前,应向中介全面了解房屋的产权现状,对于重要的事项应亲自到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在支付定金或房款时,建议消费者与中介公司、房东三方直接接触。

 

  预付式消费卡退卡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1日,28位消费者向12345市长电话反映,桐乡某理发店关门装修以来,消费者多次给负责人打电话,询问关于会员卡的退款问题,却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能退。现在会员卡内总计金额近5万元,消费者后来还联系不上负责人,认为这是恶意诈骗,要求理发店退还会员卡内余额。

 

  梧桐消保分会工作人员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该理发店已转让给另一家美容美发店,原来在该店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可以在新开的美容美发店继续使用。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三方达成如下协议,新开的美容美发店保证原店会员在消费时,价格平等的情况下,享受原理发店店会员卡相应折扣。原会员卡内余额未消费完,新店不得变动价格并且不得单方面终止会员卡使用有效期。

 

  【案例评析】

 

  目前,消协组织收到关于预付卡消费的投诉日渐增多。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一定要谨慎,认真评估消费风险,不要商家宣传的大幅度折扣优惠而冲动消费。办理预付卡,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妥善保管好发票、服务章程、消费协议和相关票据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现商家有骗取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或存在卷款“蒸发”情况,应立即向消保委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购灯饰付订金商家拒绝履约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6日,庄女士向桐乡市长电话反映,她参加了在桐乡某大酒店举办的装修产品订货活动,当天她向某灯饰店订购商品,并支付订金1000元。在该店的订单中有一个原价1000多元,现价200元的特价灯饰。12月23日她到该灯饰店购买时,店长却说,她购买的产品总价不足3000元,不能享受当时拍下的特价产品。

 

  振东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处。经调查了解,订单上除了写有该产品的价格之外,还有“以当天折扣为准,6个月内都可领取”、“特价产品每户只限一个,买满3000元可抵用券200元”等备注。商家认为,订单上写有“特价产品每户只限购一个”的意思是,每户家庭所有的灯饰都在该店买的情况下,可以选购这款特价灯。据庄女士讲,该灯饰店在当天活动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明,订单上也没有类似备注。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按订货会现场订购的价格销售该特价灯具,安装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商家的说法无论从字面意思还是从常理上解释,都是不合理的。如商家确实有其所表述的商业活动,也应该以清楚明白的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说明,不能使用模棱两可词语误导消费者,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双方应该遵守承诺,按支付订金时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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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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