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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亮点解读:新权益 新责任

2014年03月14日 09:18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这是自1993年以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体现了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中消协将今年的315主题确定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本报特邀我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为我们详细介绍新消法。

 

  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2.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3.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

 

  更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消法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强化经营者义务

 

  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二是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了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行政责任;规定了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刑事责任。

 

  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

 

  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但是,所谓损害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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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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