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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欺诈可“退一赔三”

赔偿额不足500元的要赔500元

2014年03月11日 08:05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消费,而一些消费者总因不知法、不懂法处在弱势地位,商家不提供发票,缺斤短两等种种欺诈行为比比皆是。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中消协2014年主题:“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主题体现了新消法创新的立法理念。本期,记者将为读者解读新消法中消费者面对欺诈行为该如何处理。

 

  场景重现:去年底,桐乡居民王先生在家附近的小卖部里买了几袋大米,每袋四五十元,吃了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发现这几袋大米里有“猫腻”。同样价格的大米,却有不同重量,“吃掉的大米我就不知道了,剩下的几袋大米称了一下,有两三斤的差别。”王先生愤怒地说,他是这家小卖部的“常客”了,一直以来很信任他们,没想到这次居然发生了“缺斤短两”的事情。

 

  剩下的大米价值200元左右,该怎么办?吃“哑巴亏”肯定是不行的,那怎样向店家索赔呢?

 

  新消法支招:按照现行消法,这种售卖假货的欺诈行为是“退一赔一”,王先生可以得到店家400元的退货加赔偿金。

 

  而即将推行的新消法更是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法律第55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新消法把赔偿额度从一倍加码到三倍,即“退一赔三”,也就是说,王先生可以得到200元的退货费加600元的赔偿金,一共800元钱。

 

  同时,新消法还规定,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一律赔500元,有一个“保底赔偿额”。比如3倍以后的赔偿金为300元的话,商家应该给买家500元的赔偿费。

 

  此外,新消法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桐乡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必须要计算清楚,不仅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比如一旦受害消费者死亡,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人身伤害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加上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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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杨 薇 编辑: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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