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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缓刑变实刑

2014年02月26日 09:47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案情回顾:“我实在是后悔莫及,本来好好的,现在弄得要进监狱。”近日,桐乡法院审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案件,当事人孙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铸下了大错。

 

  现年47岁的孙某是江苏丹阳人,5年前,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桐乡市洲泉镇的一家皮鞋厂打工。2013年1月,孙某因偷盗工友1万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孙某当场如数归还了1万元现金,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桐乡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被告人孙某于11月20日前往法院开庭,但孙某却并未在传票确定时间到庭。随后,法院工作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孙某无果,遂断定其行为已构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3年12月3日,法院决定对孙某进行逮捕,2014年1月3日,孙某在老家江苏丹阳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想1万元已经还了,老家的父亲和老婆生病需要照顾,以为出去下没事的,没想到又触犯了法律。”庭审中,孙某万分后悔,“虽然民警已经告诉我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桐乡,但我还是没有引起重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孙某认罪态度等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防止取保候审的滥用,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孙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孙某因为没有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因而最终丧失了获得非监禁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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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童法 童剑 编辑: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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