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得醉醺醺了,湖南人刘某依旧驾车上路,途中,他接连撞到路边房屋和多辆车,还将一名行人撞死。近日,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刘某的面包车是两年前买的。今年5月24日中午,和妻子吵架后,心情不好的刘某一个人在家里喝了半斤白酒,到下午4时多,便开车去接上幼儿园的儿子放学。
由于是酒后驾车,加上白酒的力道强劲,刘某开车时就控制不住自己,当车子行驶至桐乡市区永兴路拐弯处时,车子撞上了临街的房屋墙角。自知是酒后驾驶,刘某趁没人注意继续往前开。车子没走多远,又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已发生两次碰撞事故的刘某竟还未清醒过来,依旧发疯一般继续往前乱开。没过几分钟,刘某驾驶的车子又相继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最后还撞上一名行人,致其倒地严重受伤。
被撞的第一辆车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追赶,终于在庆丰南路将刘某追上,并在交警的拦截下现场将刘某抓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毫克/毫升,已接近醉酒标准的三倍。而被撞的张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女士的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损失1059259元。
事后在法庭上,法官问刘某,当时是否知道自己撞车、撞人时,刘某回答说,撞到第三辆车的时候才知道,而对撞人自己则不清楚,只听到前面响了一下,没看清楚就走了。刘某本人还提出,其犯罪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刘某并没有积极追求严重后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其他案件要小。但法院认为,刘某发生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致使多辆车辆被撞及造成一行人被撞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女士家属损失1100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379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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