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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交警联合整治私占公共停车位

违规者最高可罚5000元

2013年11月06日 08:06 来源: 《今日桐乡》

    目前,我市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3万辆,而市区仅7000个停车位。面对日益加剧的停车难现象,不少沿街商家还将公共停车资源“据为己有”。为扼制这一违法现象,11月4日中午,市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市区兴安路、中山路、屠甸路等沿街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当天中午11时,记者随执法人员来到兴安路查看时,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并不多,整条兴安路只没收了两只放在停车位上的椎形桶。市城管执法局停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吴凌凯说:“前两天,我们利用周末放假已经向广大商家发放了《致沿街商铺店主的一封公开信》,提前警示并希望商家立即停止侵占行为,以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正是周末两天的宣传行动让部分商家认识到了这一违法行为,自觉停止私占公共停车位。“前两天是宣传警示,今天是正式执法,如果查到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吴凌凯说。


  记者在执法现场看到,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所使用的“道具”可谓五花八门,最多见的要数“禁止停车”、“本店专用停车位”等警示牌,涂了反光材料的椎形桶,此外还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甚至连板凳、椅子都能成为占位工具。


  据吴凌凯介绍,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车主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市民意见很大。但以前城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后,只能赶到现场对商家进行口头劝说或教育,因无处罚权,劝说效果并不大,所以此次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希望能彻底整治这股不正之风。


  据了解,今后,市城管执法局将定期、不定期地与市交警大队联合开展违法占用停车位专项整治行动,凡发现此类行为的,市交警大队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和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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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陈晓涛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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