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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待遇将调整

2013年10月22日 14:36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近日,记者从桐乡市落实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15类人员待遇政策推进会上获悉,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凡参加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乡镇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农技员(含各类辅导员)、林技员、农机员、农经员、渔技员、兽医员、水利员、文化员、广播员、土管员、计生员、协税员、站聘电工、乡镇工(农)办人员等对象,以及经县以上政府征召参加国家大型国防工程八三机场建设人员,将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等文件规定列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

 

  据桐乡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列入调整范围的各类人员,其身份及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将参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有关审核办法执行。具体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返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示〔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示〕。

 

  上述对象的待遇调整标准、发放办法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在岗工作时间与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及桐人社〔2012〕7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人员原在岗时间重叠时,不叠加享受。按要求,该项工作将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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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通讯员 蔡凤妹 记者 杨 薇 编辑: 胡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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