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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借车出事故 均系无证担责任

2013年10月17日 08:01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提起向朋友出借摩托车的事,张某至今仍懊悔不已,他人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不幸发生事故,结果自己也承担了16000元赔偿责任。


    2012年6月8日,赵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摩托车借给自己用几天。张某善意提醒赵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还是不要开车了。赵某拍胸脯保证,自己开了多少年摩托车了,不会出事的。碍于朋友情面,张某将摩托车借给了赵某。


    6月10日,宋某又从赵某手中将摩托车借走。当天下午,王某又找到宋某,说自己需要用车,摩托车先借给自己用一下,于是宋某将摩托车借给了王某。宋某、王某也均未取得驾驶资格。


    当天晚上8时40分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费某驾驶的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费某及费用所驾驶摩托车上乘员萧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萧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6月,萧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赵某、宋某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赵某、宋某均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各人的行为是在间接结合下发生了损害后果,故三人仅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而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6000元。


    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未取得驾驶证的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本案中,赵某、宋某、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向张某借用车辆,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在机动车事故案件中,因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承担责任的占有不小比例。法官提醒,向他人出借车辆,必须确保借车人取得驾驶资格,切莫因朋友义气,慷慨出借,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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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童法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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