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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园受伤 谁之责?

2013年09月27日 14:36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本网讯 七、八岁的孩子,本应该是在学校好好上课的,却被同桌扎伤右眼,成了十级伤残。校方应该负责吗?同桌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钱乐与王军是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12年6月3日课间休息玩耍时,钱乐在教室用铅笔扎中王军右眼,王军跟班主任李老师说眼睛被扎了,但李老师未送他去医院也未通知家长,放学后才由王军亲属送到医院治疗,后被评为为十级伤残,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87693.26元。

 

  2013年1月,王军诉至法院,要求钱乐父母及学校赔偿相关损失。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王军于2004年出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军课间在学校教室里被钱乐用铅笔扎伤右眼,这在法律上应首先推定所在小学有过错,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学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职责,且未及时送医、通知家长,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钱乐父母赔偿王军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60%,计46455.03元;所在小学赔偿王军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40%,计3097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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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童法 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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