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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游泳受伤 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2013年08月19日 08:36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本网讯  现年14岁的小郑是四川人,2012年暑假来到父母打工地桐乡,7月12日中午,小郑等四个小伙伴在其中一个家长的带领下来到张某经营的位于桐乡屠甸某村农民公园内的露天游泳池,购票后进入游泳池。小郑站到游泳池边跳入,不慎致右小腿受伤。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小郑构成人身十级伤残。

 

  因与游泳池管理人员就医药费赔偿交涉无果,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小郑父亲张某认为,当天游泳池的水位太低,张某对经营的露天游泳池应确保安全,张某在游泳池仅放了少量水的情况下就对外营业,致使小郑在跳入游泳池后受伤。而被告张某则认为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不愿承担责任。该案经法官释法析理,最终以调解结案,张某一次性赔偿小郑1万元。

 

  泳池对外经营过程中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露天游泳池既没有配备救护员,也未在明显位置标注水位深度,因此,泳池管理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小郑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起到监护责任,同时,当时小郑已满14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因此小郑和其父母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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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童法 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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