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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实习生过“车瘾” 付了四千元“学费”

2013年08月12日 08:07 来源: 《今日桐乡》

  近日,经市法院调解,嘉兴人小苏需赔偿自己实习的4S店4000元。原来小苏在实习期间擅自驾驶了客户在店内保养的车子,结果撞到了同在4S店保养的另一辆车,造成了损失。

 

  据了解,2012年7月,嘉兴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小苏经学校推荐,到桐乡某品牌4S店实习,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由4S店支付小苏实习工资,小苏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客户车辆的清洗、打蜡等保养工作,保养完成后,4S店会有专人将车辆开走。

 

  10月27日,小苏在为一客户保养车辆后,需移动车子,虽然自己还未取得驾照,但是心中一直想过把“车瘾”,于是小苏拿了钥匙上车驾驶。在移车过程中,小苏操作不当,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同在4S店保养的另一客户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事后,4S店为两客户的车辆免费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用1.35万元,并补偿两客户3500元,共计1.7万元。

 

  今年3月21日,4S店将小苏告上法庭,要求小苏立即赔偿损失1.7万元。经法院调解,小苏赔偿4S店4000元,当庭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由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小苏在实习岗位,主要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移动有公司专业人员负责,并不在小苏的职责范围之内,小苏驾车致使客户车辆受损应不属于职务行为。况且,小苏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擅自驾驶客户车辆,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小苏承担了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临近毕业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切莫逞一时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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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侯立伟 陈娟) 编辑: 胡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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