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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偷开未投保摩托车,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13年08月05日 08:38 来源: 桐乡新闻网

  朱某平时骑着自己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因为车子比较旧且在市里开,所以并未购买交强险。某日,车子出了点小问题,朱某将车放在了一间小维修部维修。周五晚上,维修部小李急着出去办事,未经朱某同意就开着摩托车出去了。途中,小李未按规定将车停放。因为灯光较暗,骑着摩托车的张某因车速较快,撞上了朱某的摩托车,导致多部位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治疗,张某花费27000余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请法院,要求小李和朱某赔偿各项损失近4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在相当于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30%赔偿责任,由小李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摩托车车主朱某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由该车的车主朱某、使用人小李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因此,法院判决车主朱某承担交强险范围内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无证且偷开朱某的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朱某在将摩托车交付维修部维修时,已失去了对摩托车的控制权,且未允许小李在维修期间可以使用车辆,故朱某不应该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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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蔡秀敏 沈蒙岚 编辑: 胡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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