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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市环保局以此为依据对两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取证

2013年07月09日 08:17 来源: 《今日桐乡》

  近日,市环保局组织崇福、高桥等地30多家皮革、印染、化工企业,集中对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专题学习。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


  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科长周正来介绍,虽然《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罪早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入罪标准较高,事实上很难操作。比如其中一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才够得上环境污染罪,但怎样认定损失、证据有效性如何确认等,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据了解,该“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大大降低了环境违法入罪门槛,明显增加了违法成本。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等,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去年,市环保局移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由于原有的量刑标准太高而无法定罪。周正来说,《刑法》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的入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周正来认为,这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和认定难的实际问题,将《刑法》的威慑和惩治落到了实处。


  在集中学习会上,崇福一皮革企业负责人表示,国家对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重视,处罚力度加大是必然趋势,对于企业主而言,环境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一定要将“被动监督”转为“主动自觉”,共同维护桐乡的生态环境。


  目前,市环保局正在对两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如够得上此次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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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陈晓涛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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