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来自绍兴的吕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他在乌镇看中了一套酒店式公寓,交了两万元定金后,还签了定房协议。签完协议后,对方才告诉他要在一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且缴清余款,否则视为违约,房产公司不退还这两万元定金。
吕先生说,为此事他曾多次赶到乌镇要求退款,但对方始终一口回绝,希望相关部门帮他讨回两万元定金。
相关部门表示: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吕先生把此事反映给消协后,他们立即赶到房产公司进行调解。房产公司以吕先生签订的定房协议和收款收据为由,认为自己没有退款义务。
市消协则认为,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前,通过“我们快要下班了”、“再不买就没有了”、“先交一点钱,以后再交剩下的”等语言,使得吕先生的判断力下降,而且没有事先告知协议的主要条款,其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两次调解,房产公司同意退还给吕先生一万元定金。回到绍兴老家后,吕先生还特地写来感谢信,对消协工作人员的帮助维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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