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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责任定会协商赔偿》后续报道

村里补偿养殖户修复款

  1月30日,本报报道了《濮院养殖户虾塘围网遭破坏,要求村里赔偿两万元》一文。昨天(2月7日),养殖户与村委会进行了协商,村里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相关维修费用。

 

  昨天上午,记者赶到新濮村刘北组,与村党总支书记周哲斌一起查看了养殖户的受损虾塘。东面紧临农房的20米围网已荡然无存,北面一些围网被压在建筑垃圾和杂物下面,支撑围网的简易杉木桩也断了好几根。养殖户赵女士说,这是从去年4月份开始陆续被破坏的,跟村里交涉了几次,都没有得到解决,虾都被偷光了。

 

  随后赵女士与周哲斌、驻村干部王淑芳在村委会进行了协商。对于赵女士的虾塘围网受损,周哲斌代表村委会向她道歉,同时,他找出一张原始备案租赁合同说,合同不是村委会跟她签的,当时是由小组长跟她签好后,交给村委会备案的。“合同第6条明确规定,赵女士在经营中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偷盗等造成的损失由赵女士自己承担。”周哲斌说,事实上这些纠纷与村里无关,小区路面建设是中标企业负责制,由此带来的损失赵女士应找对方索赔。

 

  驻村干部王淑芳也跟赵女士耐心地做起了工作。新村路面施工时赵女士有权阻止施工方破坏虾塘围网,后期因偷捕造成的损失,应该及时报警,追究盗窃者的经济赔偿,而不是放任不管,将造成的后果强加给村里。

 

  据了解,因土地平整,农房集中改造,早在几年前村委会就要求收回该土地,用作新村统一配套规划,但当时赵女士开出了14万元的高价,村里无法承受而放弃。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周哲斌表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补偿赵女士相关修复费用,赵女士开出维修清单后,将给予一次性补偿,赵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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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今日桐乡见习记者 陈为民 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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