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月5日,桐乡法院向嘉兴银行桐乡支行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该份裁定书是桐乡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嘉兴银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8月和2012年2月,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向嘉兴银行桐乡支行分别借款4500万元和3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4500万元和300万元的抵押合同,共计4800万元,利展公司将座落于桐乡梧桐街道的一处厂房作为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利展公司因资金链等问题陷入困境,现在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嘉兴银行于2013年1月25日向桐乡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本金4800万元、利息80万元以及实现债权等费用。
2月5日,桐乡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利展公司所拥有的座落于梧桐街道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嘉兴银行桐乡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特别程序,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院民三庭庭长陈勇解释说,新的民诉法实施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如需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拖延时间,反而使得申请人最终难以实现担保物权。
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往往诉讼标的巨大,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动辄十几万,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如今,申请人可通过非诉程序进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时间,可以更好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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