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将从原来的1160元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原来的9.5元调整为10.7元。
此外,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期医疗保险补助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每人每月由原先的812元上调至917元。失业医疗保险补助参照我市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由市就业处代为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从每人每月的152.65元调整为161.2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费按相当于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发放标准从原来的2436元调整至2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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