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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指责管理方没有按广告宣传兑现租金“承诺”,律师表示

商铺租金以合同为准

  市民来电:近日,市民莫先生向市长电话反映,3年前,他在浙北旅游购物中心购买了一间商铺,三年合同到期之后,收取的租金与当时商家的宣传不相符合,巨大的收益差距让他无法接受。

 

  记者核实:莫先生介绍,当时他们打广告说,管理商收取前三年商铺租金,每年向商铺业主支付商铺总价的8%作为收益,第四年开始,租金由商铺业主自己收取。“当时他们还说,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的租金会有10%的递增。”莫先生说,“三年合同即将到期时,他们仍然说没问题,店铺已经租出去了,但现在他们说1月至7月只给我几千元租金。”

 

  相关部门表示:浙北旅游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合同中确实约定前三年收益为商铺总价的8%,也已经如期支付给了商铺业主。对于莫先生所说的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按10%递增,该负责人说:“我们不可能向业主承诺稳赚不赔,按照当时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旦三年经营管理期限届满,我们将与业主再次协商后续经营事宜。”

 

  对于三年期满后的租赁方式,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委托甲方租赁或者自行租赁。“如果业主委托我们租赁,我们会根据市场行情出租商铺,收取的租金也会全额交给业主。”该负责人希望莫先生尽快前来协商经营事宜。

 

  广告宣传是否应兑现“承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云海认为,广告只能作为一种要约邀请,具体的租赁方式和租赁金额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只约定了三年内的租赁金额,三年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商议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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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今日桐乡记者 许寅佶 今日桐乡通讯员 王蕾 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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