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昨天(1月3日),市民孙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写明,房屋于2012年12月31日交房,但因元旦期间银行缴款等相关手续不能办理,房产公司把交房时间调整到1月4日。孙先生咨询,房产公司这种做法算违约吗?如违约,违约金怎么算?
相关部门表示:桐乡市房产超市网工作人员王女士表示,截至目前,房产超市网和房产QQ群还没收到这方面的投诉。她说,原则上讲开发商应在规定日期之前交付房源,如果房产超市网收到此类投诉会积极配合业主跟开发商协商解决。王女士说,开发商在办理房产交付时一般都是收取现金,所以跟银行缴款关联不大。如果短时间内集中很多业主需要同时办理交房手续,当天办不完的可适当延期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违约的。
王女士说,违约一旦成立,违约金是以万分之一计算的,三四天时间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
相关律师表示,房产公司以国定假日延期办理相关手续的说法过于牵强,更不能以单方面的借口来推迟交房,所以违约是肯定的。违约一旦成立,还要衡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业主要维权的话还需掌握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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