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凤鸣街道居民胡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想把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迁到梧桐街道的丈夫那边,但相关部门要求她出示无房证明,希望记者帮忙求证是否一定要无房证明这一条件。
记者核实:胡女士介绍,她和孩子现在的户口都在凤鸣街道,丈夫的户口则在梧桐街道,现在她想把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迁到丈夫所在的城东村。“准备了一些材料,去户籍窗口一问,工作人员说要打个无房证明,可我确实有房,没有办法提供无房证明。”
胡女士认为,人住哪里户口就落在那里,这样才是人户统一,迁入户口需要无房证明,这是嘉兴统一的政策,还是桐乡独有的政策?
相关部门表示: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则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胡女士反映的情况,胡女士不能将户口迁往其丈夫处,但其孩子可以单独签入丈夫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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