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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人也要赔钱?

  城市道路四通八达,居民车辆日益增多,在经常上演的交通事故中,你碰到过这些特别纠结的事吗?好心让人搭车,反而遭人索赔。不小心撞了出租车,不光要赔修理费,还被索要停运费。别不以为然,这个“赔”字背后,还真有不少法理!

  

  好心载人也要赔钱?

 

  家住桐乡的肖某最近有些懊恼,好心让别人搭车,却让他赔了90000元。

 

  2011年9月20日,肖某午饭后骑摩托车赶去工地做工,途中遇到同事刘某正徒步行走。出于好心,肖某提出搭载刘某。由于快到上班时间,肖某车子开得有点快。在路口转弯时,肖某与快速驶来的货车撞在了一起。肖某略有受伤,同乘的刘某却当即不省人事。

 

  经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且未按规定让行,也负同等责任。

 

  2011年12月13日,刘某将周某、肖某及货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31万元。刘某认为,肖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肖某认为,自己好心无偿搭载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好意搭载明显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员受伤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或基于侵权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应无异议。好意搭载是基于善意对他人的援助行为,因此,应对搭载人的责任加以限制。但好意搭载应是安全的,即搭载他人后,搭载人有义务将同乘人安全送至目的地。搭载人不能存在违章等过错行为,否则,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受伤,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几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79000元,货车司机周某赔偿98000元,肖某赔偿90000元。

  

  不管好心,还是营利,让人搭了车,保证人家安全,总是首要的。不然,一出事,啥都不足以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撞车被要停运损失?

 

  何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今年4月9日,他开着货车,途经桐乡梧桐街道振兴路与320国道交叉口时,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出租车。事故中,出租车司机陈某命大,啥事都没有,可他的车子已经面目全非,后备箱几乎整个凹了进去。

 

  陈某立马报警,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司机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陈某的出租车被拖至汽修厂修理,18天后才取回,仅修理就花了12800元。陈某算了一笔账,修理费不说,自己每月要向运输公司缴纳7600元的承包金,停运18天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就赔偿问题,何某与陈某多次展开协商,但都没谈拢。因为陈某不光向他要修理费,还向他要一笔停运费。

 

  最后,陈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修理费12800元、停运损失13500元。

 

  桐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车辆维修期间的运行利益损失,且财产性损害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故陈某请求的750元/天的停运损失不获支持。因维修期间车辆不能运营,但陈某仍需向运输公司缴纳固定的承包金,该费用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因停运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而是陈某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以7600元/月÷30天×18天为宜。最后,法院判决何某赔偿陈某修理费12800元、停运损失4560元。

  

  最高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停运损失该如何计算,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标准,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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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侯立伟 蔡秀敏 王红娟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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