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两年前,他在市区鑫丰大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时销售人员告诉他可以贷款买房,结果付了14万元首付后,等了两年,贷款还没放下来,要求退房又被告知要扣除40%的首付款。
记者核实:张先生介绍,2010年9月他与房产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当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张先生是可以贷款购买的,28万元购房款先首付50%,其余,部分向银行贷款。“两年过去了贷款还没放下来,我现在不想买了,他们又说要扣除40%的首付,扣5万多元钱我实在无法接受。”张先生说。
鑫丰大厦售楼部一工作人员介绍,自他今年年初接手工作以来,张先生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因此银行不予贷款,他也曾询问张先生是否愿意分期付款,但被张先生拒绝了。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40%首付的违约金是由当时的房屋转让合同确定的,张先生应该是知道的。
相关部门表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云海告诉记者,关键在于张先生是受何种情况影响而不能贷款。如果是政策变动,例如二套房新政等第三方因素导致的无法放贷,应退还定金后双方重新协商新的合同;如果是张先生当时没有讲明无固定工作,而导致现在无法放贷,则应由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协商或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范云海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初期,不应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通过书面方式并加盖公章予以有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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