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商铺私占道路公共停车位,损害了其他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市民对此意见很大。日前,市交警大队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开展整治活动,叫停这种私占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恢复公车位公用功能。
当天上午10时许,记者随联合执法队员,在中山路、庆丰北路、兴安路等路段开展执法行动。发现不少商铺在门前公共停车位上,擅自放置着“请勿停车”、“禁止停车”警示牌和“请勿泊车”锥形筒,有的上面还写着“本店专用停车位”的字样。兴安路一家饭店甚至在店前泊位上横停着一辆摩托车,上面绑着一块“请勿移动,后果自负”的牌子。
执法队员勒令相关商铺店主撤除警示牌等,并对他们进行了说服教育和相关法规的宣传,同时表示,如发现再犯,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副中队长陈赓告诉记者,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免费施划、免费提供给所有市民使用的,而不是沿街商铺私享。沿街商铺私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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