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市民杨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在屠甸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化妆品,用了之后发现皮肤过敏。于是,她拿着化妆品去店里退货,老板称因使用过无法再卖出去拒绝退货。
记者核实:“10月30日,我在屠甸一家化妆品店先点去了3颗痣,然后购买了一套价值220元的化妆品。”杨女士说,当时,店员对她说,因为刚点完痣,一个星期内脸不能碰水。于是,她回家后,过了一个星期才开始使用这套化妆品。
“第一天使用没出现不良反映,但到第二天脸上开始长痘痘。当时,我还以为是正常反应,但到第三天脸上的痘痘越来越多,而且皮肤变得干燥、发痒。”杨女士说,这套化妆品实在没法使用了,只好退货。店员了解情况后跟她说,化妆品已经用过了,无法再卖给别人,无法退货。
相关部门表示: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建议杨女士先去医院检查一下,确认一下皮肤过敏是否跟使用这套化妆品有关。同时,杨女士还应去相关部门对购买的化妆品进行查证,有没有卫生部门的批准。如果该产品没经卫生部门批准,那么,杨女士可以去屠甸消协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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