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明吸毒犯迷糊,认为他人要加害自己,连捅数刀,最后导致对方死亡;小汤是负责公司一切事务的厂长,下馆子都会签上自己的名字。
乍一看,神志不清杀了人,厂长名义去签单,似乎是情有可原或事出有因,但凡事都得讲法理。
“溜冰”杀了人
“那天,我和邓毅在一起‘溜冰’(吸毒),还没‘溜’完,我的脑子就糊涂起来,我和邓毅开始发生口角,越吵越凶,我觉得他似乎要杀我,便先下手为强……”回忆起今年9月18日晚的事情,湖南人段小明至今十分痛苦。
段小明说,自己和邓毅都好“溜冰”。那晚,邓毅拿出了私藏的冰毒款待他,两人便在他的租房一起吸食。可吸着吸着,段小明觉得脑子似乎有点糊涂,他和邓毅也不知为啥吵了起来。因为怕邓毅杀自己,他从背包里拿出刀子对邓毅连捅。因为疼痛,邓毅跑向门外,可段小明却不依不饶,一路追一路捅,直至邓毅倒地。之后,看着倒在血泊里的邓毅,段小明的情绪更加激动。为镇定自己,他回租房继续翻找冰毒,准备吸食。
不久,巡逻民警赶到现场,此时,段小明还是神志不清,他认为,民警也要杀死自己,于是从包里取出另一把刀子乱舞,不过很快被民警制伏。
今年9月底,桐乡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段小明依法批准逮捕。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说,虽然段小明作案时神志不清,但这并不影响定罪,因为段小明作案时的神志不清是由于吸食冰毒而导致的短暂神志异常,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因而可以认为段小明在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段小明明知吸食冰毒是违法行为,吸毒后容易使自己的行为处于不可控制的状态,仍放纵自己,其危害行为的实施,正是受其吸毒前主观要件支配的,根据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厂长签单谁出钱?
小汤是海盐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厂长,任职期间公司实行厂长全面负责制。那么,堂堂厂长,怎么就成了被告?
原来,2010年1月2日至2011年10月27日期间,小汤在其公司楼下的饭店消费,签单73091元至今未结,饭店老板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对于餐饮消费该由谁负担的问题,饭店老板认为,既然小汤在消费单据上签字确认,就应由小汤负担;小汤认为,饭店老板明知自己是楼上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厂长,自己来饭店消费是代表公司,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来负担;小汤所在公司则认为,其并未授权小汤进行公款餐饮消费,小汤的餐饮消费完全是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全权负责。
到底谁的说法有理?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汤支付给饭店老板餐饮费73091元。
原来,饭店老板提供的所有餐费单据,仅有小汤的签字,均未注明消费事由或标注某某公司某某某,或注明经办人,且小汤所在公司完全否认小汤的抗辩意见,所以小汤对自己的辩称应负有举证责任。而小汤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他所有的签单消费均是职务行为,也不能证明其中哪些是职务行为,因此,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小汤自己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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