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我丈母娘在老年公寓做保洁员7年时间了,前不久,她因中风无法工作,一直在家疗养,作为老年公寓的员工,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呢?”昨天,市民朱先生向本报记者咨询。
记者帮办:朱先生的丈母娘钱杏仙今年52岁,2006年开始在市老年公寓担任保洁员的工作。从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钱杏仙的用工性质为临时工,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福利保险由她自行参保缴付。
2011年,钱杏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过协商,她决定继续留在老年公寓工作,但是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或协议。
今年7月,老人中风后至今在家疗养。朱先生说,虽然丈母娘参加了合作医疗保险,但是报销的比例有限,到目前已花费了10多万元医药费,后期的康复疗养还需要不少钱。“她为单位工作了7年,虽然退休了依然尽职尽责,单位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医药费。”朱先生说。
市老年公寓主任吴小勤告诉记者,在得知钱杏仙中风后,单位已经派人前去探望并送上了慰问品和特殊补助金。“老年公寓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效益并不理想,虽然能够理解其家人的心情,但我们也已经提供了最大的帮助,医疗费用实在无力承担。”吴小勤说。
当天下午,吴小勤打电话给记者,称他们刚刚组织党员员工开展了一次爱心募捐活动,虽然只有1700元钱,但希望能为钱杏仙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建议,钱杏仙的家属先带老人到市人保局工伤科进行工伤鉴定,确定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如果钱杏仙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而她又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对于相关的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其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