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桐乡一家印染公司的业务员,收入全部依靠业务提成。2010年10月,他代表所在公司和嘉善一纺织品公司谈成一笔印染加工业务,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提成,他将原本结欠的18020元虚开为28020元,为两家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2010年11月到今年2月23日,嘉善纺织品公司共结欠张某所在印染公司的印染费为18020元,可张某提出在对账单上开得高一些,实际上仍按18020元结算,对方公司经理同意了。这样张某在制作对账单的时候,将印染费结欠开为28020元,整整高了1万元。今年8月6日,桐乡印染公司将嘉善纺织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印染费28020元。在庭审过程中,嘉善纺织品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实际结欠18020元,对账单上的28020元是虚开的,但业务员张某未能到庭证明。昨天经桐乡法院协调,桐乡印染公司通过与张某核实,认可了嘉善纺织品公司所述属实,嘉善纺织品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了结欠的18020元印染费。
本案中,张某虚开印染费对账单,虽然起初承诺仍按实际欠款履行,但发生纠纷后,如果桐乡印染公司不予认可,业务员张某又未能到庭证明,嘉善纺织品公司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即按28020元履行。办案法官提醒,对账单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应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出具对账单,切不可粗心大意,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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