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阿玉原本是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只因为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竟向司法机关作起了伪证,包庇被告人的强奸罪行,结果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昨天上午,桐乡法院以包庇罪判处阿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阿美和阿燕也因妨害作证罪受到严厉的惩罚。
据了解,2011年7月29日,在桐乡一家KTV上班的阿玉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张某和李某(3人均已被判刑)。当晚,4个人吃完夜宵,喝得酩酊大醉的阿玉被带到了偏僻的玉米地里,遭到了王某和张某的强暴。在返回市区的路上,夜间巡逻民警发现衣衫不整的阿玉这么晚了还和3个男人在一起觉得有些蹊跷,就上前询问。这时,3个男人异口同声地说是出来散步的,一旁的阿玉欲言又止只顾流泪。
民警见状,就将4人全部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阿玉才大着胆子向民警说出了缘由,自己被人强暴了。做完笔录后,阿玉回到了自己的租房,而王某等3人当即被刑事拘留。几天后,王某的妻子阿美和张某的妻子阿燕托人找到阿玉,希望她能写一份谅解书,以换来法院对王某等人的轻判,禁不住“重金酬谢”,阿玉同意了。
但事情远没有完,阿美和阿燕竟要求阿玉去修改笔录,称自己是自愿和王某等人发生关系的。如果这样做,可以给阿玉10万元作为补偿。考虑到家中一双儿女需要抚养,没钱可不行,阿玉再次答应了。
后来,阿玉改变了当初被强奸的说法,称自己是收钱才和王某等人发生关系的,并因为“钱太少才谎称被强奸”。笔录一改完,阿玉就拿到了阿美送来的25000元“酬劳”。对于阿玉前后不一的笔录,检察机关没有很快下定论,详细调查后发现阿玉、阿美等人是串通起来作伪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玉明知他人犯罪而作虚假证明故意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阿美和阿燕采用贿赂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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