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昨天(8月2日)上午,市民许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于2004年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15年的寿险,但保险合同不慎在2005年遗失。今年3月,许先生重新找到合同后想退保,但却被告知只能退还本金的60%。对此,许先生表示不理解,希望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两年的本金。
记者核实:许先生介绍,2004年,保险公司一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产品,向他推荐一款“规避风险,分红增额、有效理财”的产品,于是他以每年缴纳2160元的保费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保险合同。
“2004年至2005年,我总共向保险公司交费4320元,但是他们没有开具2005年的保险发票给我,我觉得保险公司的操作很不规范,所以就想退保。”当许先生想退保时却发现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慎遗失,无法提供材料,因此暂时放弃了退保的念头。今年3月中旬,许先生找到了保险合同,于是找到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并要求退还本金。由于当时的业务员已经离职,工作人员称只能退还2572.52元。
相关部门表示:记者致电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部门经理孙金芝了解情况。她表示,根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投保人根据合同付出保费得到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投保人在一年后提出退保,属于投保人违约。同时,投保人超过两年未向保险公司投递保费,保单被视为失效,因此保险公司只能退给投保人保单账号中的现金价值。至于保险发票,为防止单位职工以个人名义缴费后到单位报销,避免社保基金流失,保险公司等年底全部扣完款后,委托邮局统一打印发票,由邮局负责寄送。如果投保人未收到发票,保险合同依然生效。
孙金芝说,7月上旬,保险公司已经与许先生进行过沟通协调,建议许先生继续投保或者只拿取现金价值,但许先生无法接受。对此,孙金芝表示,他们将继续协商此事,也希望许先生转变保险法律观念,履行双方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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