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惯了车队领导的他,因为与同事闹矛盾,公司派了别人来顶替他的位置,一气之下辞职走人,事后为了报复竟雇人砸车。7月25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田某等五人依法提起公诉。
田某和钟某一起在桐乡某建材公司搞运输,田某一直是车队的领导。到了2010年底,由于公司扩大规模,运输车队要注册为运输公司,这件事情落到了田某的肩上。但是,田某却以没钱为借口找到钟某帮忙,由钟某出面筹钱30万元并注册公司,于是,钟某成为了运输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安排车辆调度和装货运货的事情还是由田某负责。然而,运输公司成立后,田某因为心存芥蒂,总不给钟某安排运输的活儿,钟某三番两次去询问,却遭到了冷遇。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僵,到2011年6月时,已经几次大打出手。建材公司认为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与车队领导闹成这样已经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另派了李某前去负责运输公司的日常业务。田某觉得公司这就是在赶自己走,一气之下辞了职。
田某离开公司后,越想越生气,如果不是因为钟某,公司怎么会派人来顶替自己,自己怎么会没了工作。于是,他决定砸坏运输公司的车,阻碍他们承揽运输业务。在孙某和张某的联系与介绍下,田某以2500元的价格将这笔“砸车”业务外包给了范某。2011年7月27日,范某召集了人马,带着钢管、铁棍和刀等工具,埋伏在目标货车的必经道路旁,将行经此处的货车拦下并砸坏,导致损失财物价值3320元。在此过程中,范某持刀将被害人华某砍伤至左腕关节多发性骨折,多根肌腱断裂,尺动脉断裂,正中神经、尺神经掌侧支及背侧支断裂,经鉴定为重伤。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深深叹息,田某离开公司这件事,他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责怪别人,况且朝夕相处的同事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需要用暴力解决呢。田某以为自己没有出面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他错了,幕后指使一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范某等人更是令人惋惜,法律意识太浅薄,为了2500元钱竟然砸车伤人,最终还有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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