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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巩固我市近几年来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整治成果,继续深化“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镇(街道)”活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单位需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范围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拒不执行的,没收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执行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桐乡市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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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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