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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女工该如何维权

  市民来电:日前,本报记者接到市民张小姐的来电,反映她妈妈今年3月份在桐乡一箱包厂上班时与同事发生争执手部受伤,并因此精神受到刺激患了抑郁症,共花了近2000元。“医药费无处讨要,厂方还把我妈妈辞退了,我该上哪儿维权呢?”


  记者核实:5月9日上午,记者与张小姐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今年50岁的张母是去年12月份进入位于桐乡经济开发区的一箱包厂上班的,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月12日,张母与同事抢活时发生争执,在推搡中原来略有残疾的手受伤了。伤势稍好张母又回去上班,但因手臂一直疼痛,不得不回家休息。之后一段时间张母一直心情烦躁,整夜睡不着觉。张小姐带着母亲到处去求医,做过脑部CT、B超、肝功能检查,都没发现什么问题。后来张小姐带母亲去咨询心理医生,经诊断张母得了抑郁症。


  5月初,张母觉得自己身体好了,想再回厂里上班,却被厂方告知已被辞退。张小姐和母亲都觉得不能接受,几经交涉,也没能调解好此事。


  事实到底是不是如张小姐所说呢?记者联系上了该箱包厂的吴主任。据吴主任介绍,张母因性格问题与其他同事的关系处理不好。3月份与同事争执后,没有向主管报告也没有交请假条,而是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全部拿走了不再来上班。最近张母要求回单位上班,但目前单位不缺人手,所以没同意她的要求。至于手部受的伤和后来看病的费用,吴主任认为与工厂无关,要求工厂赔偿是毫无道理的,更何况原来与张母发生争执的那个人也已经辞职。


  相关部门表示:张母受伤厂方有没有责任?厂方拒收张母合不合法?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咨询了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此事要分两个问题来对待。首先张母确实在这家工厂里上班,厂方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确实是厂方要辞退张母的,工厂要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问题是张母与工友发生争执受伤的事目前来看算不上工伤,医药费也不应该由工厂赔偿。此事应找工友个人协商解决,或者找当地派出所调解。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他建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张小姐可以到劳动局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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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实习记者 李爱华 编辑: 朱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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