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市民小刘向本报热线反映,公司老板向别人借款8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这本来是公司的事情,结果自己糊里糊涂地在欠条上署了名,现在对方要让她和老板两人一起偿还借款。
记者核实:小刘介绍,去年年初,公司因资金短缺,经营陷入了困境,公司老板秦某向赵某借款80万元。老板秦某在借款人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欠条上未加盖公司印章,赵某提出作为经手人的小刘也要在欠条上签上名字。老板秦某搭腔,钱是公司借的,就算签字也与她没有关系。小刘觉得自己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经手人,签字应该没问题,便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原本说好半年归还,但还款期限已到,老板却迟迟不予归还。几次催促无果后,赵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和小刘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借款80万元。“我只是经手人,在借条上签字也是以经手人的身份,让我还钱实在是太冤枉了。” 小刘说。
相关部门表示:市人民法院法官侯立伟告诉记者,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秦某以个人署名方式出具借条,应视为债务人,而小刘虽辩称自己系公司财务人员,但在借款人后署名,应推定为债务人。虽然小刘并未动用借款,但在欠条上署了名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后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了协议,秦某表示借款与小刘无关,归还了赵某的80万元借款。
侯立伟提醒广大市民,为避免在借贷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应明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如果是公司行为,应加盖公司印章,财务人员只是经手人,不应在借条上随便签名,否则,就有可能遭遇类似小刘的困境,惹得一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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